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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产业领军团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04 作者:- 来源:漳州市工信局 446

各县(区)工信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经发局(科经局):

经研究,现将《漳州市产业领军团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23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产业领军团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漳州市产业领军团队遴选和支持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漳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产业领军团队遴选和支持办法>的通知》(漳委人才办〔2025〕1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产业领军团队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漳州市产业领军团队开展项目研发、技术攻关和市场开拓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工信局是补助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项目的资金拨付,组织产业领军团队评估和验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并督促各县区工信部门做好辖区内团队跟踪服务。

各县区工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业领军团队跟踪服务及资金拨付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要充分尊重人才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一般应由团队成员共同讨论、研究,并依照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资金使用计划审批通过后,应及时报县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应注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研究费用支出,如临床研究相关费用、样品运输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二)研发设备、软件购置或租赁;

(三)知识产权投入,如购买专利、出版著作等;

(四)人力资本支出,如团队人才引进、专家咨询费、团队成员学习培训、团队成员正向激励等;

(五)联合开发投入,如产学研合作费用、第三方技术服务费等;

(六)研发产品市场化应用及产业化投入,如产品宣传、市场营销等;

(七)其他与团队项目研发和技术攻关相关费用支出,如行业交流、技术咨询、技术资料、差旅、会议等。

第六条 人力资本支出的费用中,用于团队成员正向激励的金额不得高于资助总额的50%。其余用于科研和工作的不得低于50%。

第七条 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入选(落地)当年度拨付50%,中期考核合格拨付剩余50%。培养期内,有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或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团队,可一次性将支持资金剩余部分全额用于奖励团队。

第八条 待引进团队正式落地后,由所在企业向辖区工信部门提交入选团队在漳全职工作证明、相关项目已完成投资额证明等佐证材料。县区工信部门汇总、核实材料后上报,市工信局组织综合评审、实地考察,视情况确定资金支持的档次,并按相关程序予以认定。

第三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九条 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方案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绩效目标。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应按程序报市工信局批准。

第十条 县区工信局、财政局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团队所在企业,并强化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督促团队按时完成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获得资金补助的团队及其所在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并主动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补助资金使用存在不规范行为的,相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收回相应资金。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的,除收回资金外,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予以处理,并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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